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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2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015-07-15 08:04:40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最符合自己意愿的股权转让程序,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包括:

自愿转让

内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

书面通知

①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接到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③半数以上不同意,异议股东购买,对内转让,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优先购买权

①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②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

一股二卖

①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②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继承转让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提示】

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股权回购请求权

条件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仅可以在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

期限

如果协商不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点】该知识点非常具有可考性,考生在学习的时候要分清层次进行理解记忆,并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对比,学习效果更佳。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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