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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25:股东大会
      2015-07-13 08:15:05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股东大会。

  1、职权

职权

内容

一般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相关报告、方案

A、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④决议重大事项

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D、修改公司章程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特别职权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③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④审议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2、会议形式

年会

①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重要知识点,虽然条数多,但是有规律可循,希望考生利用归纳,加强记忆,并通过练习题目进行巩固。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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