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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19: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2015-07-03 08:35:1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包括股东未缴纳出资和缴纳出资未能符合认缴金额,这分被称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归纳如下:

首次出资

对股东追究

外部

①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内部

①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同抽逃出资

对其他人追究

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增资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后果

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同抽逃出资

股份公司另行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有限公司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同抽逃出资

  【提点】该知识点分布在本章开头,虽然理解稍有难度,但是对后面内容的学习很有用处,希望考生多加对比学习。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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