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大于不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在针对上述事项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
项目 |
投资时点 |
后续内部交易 |
存货 |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投资日存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当期出售比例 |
①交易发生当期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存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当期出售比例) ②后续期间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存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当期出售比例 |
固定/无形资产 |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投资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尚可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原则/预计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月份数/12) |
①交易发生当期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资产售价-资产成本)+(资产售价-资产成本)/预计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月份数/12) ②后续期间 调整后的净利润=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资产售价-资产成本)/预计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月份数/12) |
【提示】2015年新增
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是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例如,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3、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
【提示】
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
逆流交易 |
顺利交易 |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合并报表: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消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存货/固定资产 |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合并报表: 企业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 【参考分录】 |
【提示】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消。 |
【提示】
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资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1、与投出非货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
2、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
3、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或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提示】注意结合教材例题理解。
(四)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账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五)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六)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生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
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七)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