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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9:承诺
      2015-06-18 08:10:05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下面将其具体事项作一汇总:

承诺

具体内容

承诺期限

起算时间

信件: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邮戳的日期

电话、传真:到达受要约人

长短

对话:即时作出,除非另有约定

非对话:合理期限内

承诺生效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

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

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承诺内容

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提点】该知识点内容有些琐碎,但是不难理解,希望考生可以认真理清思路,将知识点吃透。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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