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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文字课堂8:国际税收关系
      2015-06-17 08:14:50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国际税收关系。

  一、国际重复课税

  (一)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原则

类型

含义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公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提示】居民、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团体、企业或公司。

  (二)国际税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三)国际重复征税

  (1)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类型:3种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有可能对同一征税对象可能征收 几种税

  (3)产生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产生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二、国际税收协定

  定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处理的税种不同: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与赠与税的国际税收协定。

  2、按照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不同: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单边国际税收协定。

  3、按照处理问题的广度不同: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单项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适用范围。

  2、基本用语的定义。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5、税收无差别待遇。

  6、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三、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为此,2012年6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研究,自此BEPS项目启动,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积极参与。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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