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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3:代理的基本理论
      2015-06-10 08:33:33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下面将代理的相关概念区分如下:

相关概念

区别

代理与委托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代理与代表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责任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代理与行纪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

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

  【提点】该知识点的掌握有助于学员深刻理解代理的概念,避免和相关概念混淆,在做题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明确题干的阐述是否属于代理。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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