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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文字课堂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2015-06-08 16:07:30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文字课堂】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重要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纳如下:

民事行为

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的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视是否变更、撤销而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视是否追认而定

  【提示】该知识点属于理解性知识点,虽不会直接考查,但是能帮助学员理清框架思路,不至于越学越糊涂。建议学员可以在做题的过程中加以体会。

  通过以上知识点概述,考生们是否已经充分掌握该部分知识了呢?下面我们通过一道选择题来检测一下自己吧!

  单项选择题:

  【题干】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选项】

  A.小张计划通过CPA考试后离职

  B.小李向公司正式提出了离职申请

  C.15岁的小郑将家里的房屋租给了自己的同学

  D.小彭请同事参加她的婚礼

  参考答案及解题思路 >>>

  更多重点内容: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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