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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每日一练《税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5.6)
      2020-05-06 08:39:33     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题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

注会税法被很多考生称之为“碎”法,这对考生的记忆力提出新的挑战,考生必须全面复习,摒弃死记硬背,要努力做到知其意、明其理,并学会举一反三。

  注会税法考生必须在做练习方面有切实行动,习题演练是适应考试的必要步骤。CPA税法考生平时多做练习是至关重要的。尽管习题不是考题,但可以让考生增加对考试的适应性,而且习题中贯穿大量的重要考点,通过习题练习可以发现复习死角。别忘了用注会机考模拟训练营去练习自己的答题速度,合理分配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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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税法》每日一练

【单选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是( )。

A.债务人死亡,遗产继承人拒绝偿还的

B.债务人解散,清算程序拖延达 3 年的

C.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追偿的

D.债务人 4 年未清偿,追偿成本超过应收账款的

点击查看参考答案及解题思路 >>>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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