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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每日一练:代位行使的债权
      2019-05-31 10:33:34         
[摘要]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题目都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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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每日一练.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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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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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BC

  【解析】(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并且合法,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本题中,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尚未到期,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是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因此甲均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AB错误,当选(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人身伤害债权也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C错误,当选;(4)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因此乙对丙的5000元财产损失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选项D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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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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