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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并且合法,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本题中,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尚未到期,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是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因此甲均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AB错误,当选;(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人身伤害债权也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C错误,当选;(4)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因此乙对丙的5000元财产损失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选项D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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